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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路環一僭建個案政府將執行法院判決(更新版)


終審法院今日駁回一宗有關路環非法工程之上訴,土地工務運輸局對此表示歡迎,並會執行法院判決。
被判予敗訴的當事人於路環民國馬路旁側的一幅土地上非法興建一座以鋼筋混凝土構成的樓宇,土地工務運輸局稽查人員在2009年3月巡查時發現該個案後,已即場著令當事人停止進行中的工程。局方其後要求當時人須在指定期限內拆卸非法工程,否則會採取跨部門聯合行動,唯當事人沒有理會,並指其已佔有該土地約四十年,並先後向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兩次上訴先後被兩法院駁回
中級法院於2010年7月22日裁定上訴人敗訴,當事人不服判決,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但亦被終審法院駁回。
上訴人聲稱已佔有該土地約四十年,應當以時效取得的方式取得有關土地的所有權,但終院對此作出否決。終院指出,該院曾在四次的裁決中,就澳門的土地制度和對《基本法》第七條規定的解釋和適用作過論述。而該個案的上訴人雖聲稱擁有該土地數拾年,可卻沒有出示擁有該不動產的任何合法文件。
終院並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回歸前未確定視作國家土地
但考慮到尊重和保護澳門原有的少部份私有土地,在此原則下允許例外情況,即繼續承認原來的擁有私有土地的權利。但這例外情況必須符合一個條件,即該私有土地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
由於上訴人至澳門特區成立前仍未能確認其聲稱擁有的土地所有權,因此,該幅土地已視為國家所有,故駁回其上訴。
土地工務運輸局將於稍後執行法院裁決,拆除該非法建築物。
有途徑供居民申請樓宇維修
局方亦重申,政府一直關注路環舊城區居民的居住問題,對於在特區成立前已在離島涉及沙紙契地段上居住的人士,政府會以實事求是的方式,按現行法例的規定,讓他們可繼續在原來地方居住。因此,在遵循不影響路環舊城區的公共設施以及城市規劃的前提下,以符合情理、實事求是的態度,按先後緩急、先易後難的方向逐一處理路環舊市區原居民的居住問題。
為協助路環舊城區居民維修樓宇,土地工務運輸局2009年8月實施了“優化的路環規劃方案”,並於同年10月推出“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目的是按現行法律,維持現有樓房的外牆和風格,並在符合政府的城市規劃及所有現行建築條例的前提下,讓回歸前已持續居住在路環舊城區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居民,透過土地批給,取得繼續在原址居住或商住的權利,有序地逐步處理歷史遺留的問題,並為活化路環舊城區的工作提供基礎。
對違法工程和霸地定會嚴打
路環居民有意將居住樓房進行維修,只要維修計劃是符合有關城市規劃及文化部門的要求,政府會對申請依法處理。然而,一切未獲政府審批而擅自維修、更改或擴建的樓房,均被視為違法工程,政府定會加以制止,以維護路環舊城區城市規劃的完整性,及保護具文化價值的舊城區風貌。
另一方面,對未經政府合法批給、非法霸地佔地,破壞山體、阻礙政府護林工作,以及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不但會作出嚴厲的打擊,還會以強硬手段拆除此類違法工程,並依法收回屬國家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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