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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簡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修訂文本的主要精神


衛生局上個月向立會提交「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修訂文本,鑒於發現修訂文本第38條中出現筆誤,故於2011年2月15日下午招開記者會,對相關問題作出澄清和解釋。 衛生局表示,修訂文本第38條第2款第1點即“禁止在第4條第1款(14)項所指地點吸煙的規定,該等規定自上款所指日期起計3年後生效”。當中的(14)項所指地點包括酒吧、舞廳、蒸汽浴室及按摩院實施全面禁煙,但不包括娛樂場,主要是因為修訂文本第32條和36條已對娛樂場作出了規範。 而第32條“流行病學報告”第1款規定“衛生局負責跟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煙草消費的流行病學情況,尤其是對娛樂場實施本法律的效果,以便能提出關於預防及控制吸煙方面的適當修訂建議。”第2款則要求“為評估本法律的效果,衛生局須在本法律生效滿3年時編製載有上款所指資料的報告。”而第36條第1款就規定“在娛樂場設施中,容許設立不超過公眾使用區域總面積50%的吸煙區,只要吸煙區與其他設施實際分隔且遵守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的技術要求。”第2款亦要求“上款所指的區域應在本法律生效起1年內設立。” 衛生局重申,會負責跟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煙草消費的流行病學情況,尤其是對娛樂場實施本法律的效果,以便能提出關於預防及控制吸煙方面的適當修訂建議。對娛樂場所,在三年緩衝期期間,分別第一年要實施吸煙與非吸煙區的間隔,第三年政府會進行研究/評估,並會根據報告作出適當建議。 衛生局強調,在聽取各方意見和考慮到澳門實際情況後,會遵循“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立法原則,對該法案文本作出修訂,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希望法案本文能早日被立法會通過成為正式法律,實現全澳大部分室內公共場所實行禁煙,保護大多數居民免受二手煙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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