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設立至今已逾十四年,特區政府經總結過去工作經驗,制定本行政法規,重新訂定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以更好地發揮諮詢組織的作用。
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一、委員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擔任主席,取消副主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成員總數由原來不少於二十五名減為最多十五名,當中十二名為社會人士、專家及學者,任期兩年,可續期。
二、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公共行政、資訊通訊科技等範疇的社團代表、專家及學者組成。在有需要時,主席可邀請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社會人士或其他諮詢組織的成員列席委員會會議。
三、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平常大會,並設立專責小組,負責收集、分析社會意見等工作。
四、由行政公職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並承擔運作上所產生的財政負擔。
行政法規自公佈後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