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殘疾津貼及殘疾人士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律草案和《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法律草案。 《殘疾津貼及殘疾人士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律草案 長期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特殊教育、勞工服務、社會福利及公共房屋等政策措施,確保殘疾人士的基本權利及自由,並保障和促進他們在康復與融入社會過程中能夠獲得所需的各種支援。 在社會保障範疇,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殘疾人士能享有的保障項目主要有社會保障基金發放的殘疾金和社會工作局發放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中的殘疾補助兩項。基於殘疾金及殘疾補助各有特定的申請條件,並非每位殘疾人士均能申領。為體現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殘疾人士的關懷,回應殘疾人士及其家庭的期望,政府擬定《殘疾津貼及殘疾人士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律草案,建議向按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的相關規定被評為屬殘疾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每年發放一次定額津貼及提供免費衛生護理服務,且受益人無須為此接受經濟或資產審查。 殘疾津貼的性質屬社會性津貼,所有被評定其殘疾程度達法定準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均可申請。法案建議殘疾津貼分為兩級,包括:
(一) 普通殘疾津貼:向被評定為輕度或中度殘疾者發放;
(二) 特別殘疾津貼:向被評定為重度或極重度殘疾者發放。
法案建議普通殘疾津貼為每年澳門幣六千元;特別殘疾津貼為每年澳門幣一萬二千元。 基於向殘疾人士發放殘疾津貼的建議源自二零零九年的施政方針,《殘疾津貼及殘疾人士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律草案亦建議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士如自該法律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內提出津貼申請且獲批准,只要其在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其中一年或兩年具備下列所有要件,可獲額外發放一份或兩份津貼:(一)身患殘疾;(二)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法案規定,殘疾津貼受益人每年須向社會工作局作生存證明,惟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社會工作局亦可按照現行法例的規定查證,方便因個別原因而不便辦理生存證明的殘疾人士。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法律草案 法案旨落實行政長官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所提的調整現職及非現職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 法案對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內表一所載薪俸表中的薪俸點100點的金額調整為澳門幣六千二百元,相對於調整前的金額增加百分之五點零八。退休金及撫卹金亦依比例調整。此項調整所需的預算金額約為澳門幣五億元。 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