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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由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入境人士健康管理措施

第511/A/SS/2022號公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公佈,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第14條的規定,調整第352/A/SS/2022號公告中由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入境人士健康管理措施,自2022年10月15日起,取消在解除醫學觀察翌日起計第4至7天健康監測及在解除醫學觀察翌日起計第5、7天接受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的措施,但入境人士須在解除醫學觀察當天起連續4天進行自我健康管理及每天到社區核酸站接受核酸檢測。

另一方面,根據新冠病毒感染者傳染性的最新科學數據,亦調整了對在入境時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間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人士的集中隔離期限,由不短於入境翌日起計第10天改為不短於入境翌日起計第7天,並須為不再具有傳染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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