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為落實《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中對化學品的管制,加強對居民健康和環境的保護,有必要將青石棉、抗震劑等多種化學品納入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准照制度規範的出口表及進口表的貨物清單中。
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新增由環境保護局作為簽發相關化學品及貨物的進出口准照實體,以便更有效地監管受管制化學品的進出口活動。出口表(表A)及進口表(表B)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作出更新。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