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貨幣設立及發行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鑑於現行規範發行貨幣制度的第7/95/M號法令實施至今超過二十七年,為完善澳門特區貨幣設立及發行的法律制度,與內地和香港的經濟環境及法律制度互相銜接,特區政府制定《貨幣設立及發行的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澳門法定貨幣不僅包括傳統類型的紙幣和硬幣,還包括數字形式貨幣,並賦予同等地位,相關制度將通過特別法例規範。
二、為適當區分用於紀念重要事件的紙幣以及用作一般流通用途的常用紙幣,法案引入“紀念紙幣”類型,允許紀念紙幣和硬幣、連體紙幣套裝和具特別包裝的常用紙幣和硬幣的銷售,刪除“特別用於錢幣學方面的硬幣”的貨幣類型。
三、貨幣的設立、面額、種類及特徵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許可,以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貨幣的發行數量及後續數量的增加。
四、為配合電子支付工具的發展和公眾消費模式的改變,訂定免除強制接受現金的例外情況,把經濟參與人須接收硬幣數量的上限由一百個調低至五十個。同時,新增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拒絕接受法定貨幣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違法者將科處澳門元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五、修改流通貨幣的收回程序,發行實體須維持接收和更換擬收回流通貨幣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