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終院就特區在回歸後是否適用《稅務執行法典》問題作出統一司法見解


財政局局長針對中級法院2021年1月28日第938/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下稱被上訴裁判)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提出該裁判中採納的解決方案與中級法院在2018年1月18日第576/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中就同一法律問題所作的裁決相對立。財政局局長指中級法院合議庭在第576/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中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76條第1款的明示轉用而在澳門特區成立前整體適用的1950年的《稅務執行法典》中的規定,根據《回歸法》第4條第1款(八)項的規定而在澳門特區繼續適用。然而,被上訴裁判則認為《稅務執行法典》自1999年12月20日起不再於澳門特區生效,因此,即使認為澳門特區的法律規定轉用了這部法典,也應該把這種轉用視為並非針對該法典的整體,而僅僅是針對其中的某些特定條文,且無論如何都不包括實體性規定。

終審法院擴大之合議庭首先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61條及第166條規定,認定上述兩宗案件的合議庭裁判確實存在互相對立的情況,接著對上訴的根本問題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本案需要解決在澳門特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中,《稅務執行法典》是否生效和能否適用的問題。經考慮《基本法》第8條、第11條、第18條和第145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的《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和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3條及第4條的規定,合議庭認為,《回歸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的內容是原生效於澳門的法規延續生效的一般原則,前提是這些法規不抵觸《基本法》,而第4條第4款則規定了這項一般原則的一個例外,原因是它廢止了所有原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法律。由於《稅務執行法典》是經葡萄牙政府1950年12月12日第38088號命令所核准,因此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已停止生效。然而,合議庭指出須仔細區分“生效”和“可適用性”,某項法律規定有可能出於各種原因而正在“生效”,但卻不可“適用”,也有可能可以“適用”,但卻已不再“生效”。鑒於《回歸法》第4條第1款(八)項的規定,《稅務執行法典》是屬於可以“適用”,但卻已不再“生效”的情況,即雖然已被廢止而不再生效,但法典中的規定卻仍然完全可適用於法典中所規範的情形,在那些在澳門特區仍舊生效的法律中存有引用《稅務執行法典》的情況中,該法典是適用的,正如澳門特區的稅務當局一直以來所作的以及澳門特區法院在某些案件中所作的那樣,因為“轉用性規定”通過指令適用其他條文(指那些包含在同一或其他法律文件內的“被轉用的規定”)而將它們吸收進來,從而使得後者的內容被視為前者的組成部分,就仿佛相關事宜由“轉用性規定”本身所規範一般。合議庭特別指出,《行政訴訟法典》第176條第1款和《行政程序法典》第142條第1款中使用的“稅務執行程序之步驟”的表述並不表示這是一種僅限於對規範其步驟的“程序性規定”所作的轉用,而是與之正相反,應將其理解為是對《稅務執行法典》中所包含的一整套規範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的轉用。合議庭接著分析《回歸法》第4條第1款(八)項所設定的“限制”,認為這些限制所涉及的是那些轉用葡萄牙法律的規定在不損害中國的主權和不抵觸《基本法》的規定的前提下作為過渡性規定的可適用性問題。本案僅涉及到《稅務執行法典》以“轉用”的方式在澳門特區稅務執行程序中的過渡性適用,結合“主權”的概念以及其對外和對內的含義,同時結合《基本法》序言和第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02條所規定的內容,合議庭認為,適用《稅務執行法典》沒有與中國的主權或《基本法》的規定相抵觸,反倒是在《稅務執行法典》不能適用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法律空白才是與澳門特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相抵觸的。最後,對於被上訴裁判認為能夠使兩被上訴人作為最初被執行之公司的管理機關成員“承擔補充性責任”的《稅務執行法典》第297條不能適用的問題,合議庭指出,該條文中所規定的其實不過是“稅務轉換”的制度,它是一項稅務執行的專有機制,即通過傳召執行憑證上所載之原始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即欠繳稅款之原始債務人的法定補充責任人)成為納稅義務人來實現稅務執行程序主體的變更。由於沒有理由妨礙上訴人所聲請的針對兩被上訴人的“轉換”向前推進並繼續進行其正常步驟,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廢止被上訴裁判,從而裁定兩被上訴人對執行提起之反對理由不成立;以及統一如下的司法見解:

根據《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第4條第4款的規定,經由19501212日第38088號命令核准的《稅務執行法典》自199912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止生效。

但在符合上述《回歸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的情況下,該《稅務執行法典》中的條文可作為過渡安排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照適用

參閱終審法院第50/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相關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將刊登在2022年10月1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