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警方偵破一宗懷疑涉及跨境犯罪集團清洗黑錢的案件,共查獲九名涉案人士,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案情顯示,案中多名嫌犯涉嫌與他人組成跨境犯罪集團,分工合作,多次將多名內地人士帶到本澳兩間金行,利用有關人士的內地銀行卡在金行刷卡購買超過五百萬澳門元的黃金,之後,彼等以迂迴方式將有關黃金交到其他嫌犯手中,以此方式將源自內地多宗詐騙犯罪的不法所得進行“洗白”。
經初步偵查,上述九名嫌犯涉嫌觸犯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3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其中七名嫌犯還涉嫌觸犯《刑法典》第288條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根據法律規定,觸犯“清洗黑錢罪”可被判處至八年徒刑,觸犯“犯罪集團罪”則可被判處至十年徒刑,且不排除因應法定的犯罪情節,對行為人另行科處相應的加重處罰。
經對九名嫌犯進行首次司法訊問後,考慮涉案犯罪行為涉及集團犯罪和涉案金額巨大的嚴重性質,為免嫌犯逃離本澳、擾亂訴訟程序及繼續作出犯罪行為,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其中五名嫌犯採取羈押強制措施,並對其餘四名嫌犯採取提供擔保金、定期報到及禁止離境等強制措施。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將繼續對案件進行相關的刑事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