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持續有序對組織架構進行檢討並作出調整,確保政府架構與政策模式及社會發展相互適應,發揮更大效能。其中,法律改革辦公室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合併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並已正式運作,與法務局分工明確,相互緊密合作,更有效推進特區整體的法務建設。 為強化法律改革的中央統籌和協調,全力推進特區政府的立法規劃,監督和協助各範疇的部門按期完成立法工作,特區政府透過第22/2010號行政法規,把法律改革辦公室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合併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以貫徹“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及“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及原則,以及優先推動民政民生的法規項目,回應社會及立法會的訴求。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將透過專有的網絡跟進系統及專人專項定期填報法規的工作進度,並適時對出現問題或困難予以協助和協調,而各部門除需要集中資源力量把握好既定的時間規劃外,還必須嚴格遵守“法規項目草擬流程指引”的規範,共同確保立法規劃如期進行和完成。 在法規草擬上,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與法務局既分工又相互合作,共同推進澳門特區的法律改革。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主要負責重大法律的草擬、協助政府統籌立法計劃的制定及監督其執行,而法務局將繼續擔當其現行在法規草擬方面的角色,給予負責立法項目的各公共部門法律技術上,包括統一法律用語、譯文、格式等的支援,兩個部門不存在職能重疊的情況。 特區政府將繼續理順政府各層級間的職能、權責、分工及相互的關聯配合,以發揮組織架構的更大效能,回應社會及公共行政體制的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