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暨普查局首次公佈2002年至2009年本地居民總收入的資料。「本地居民總收入」從前稱為「本地居民生產總值」,是指一個經濟體的本地居民在境內及境外從事各類經濟活動所賺取的總收入。本地居民的定義是涵蓋個人和機構,個人是包括在有關經濟體居住或將居住十二個月或以上的人士,而機構是包括在有關經濟體營運的生產單位。 在2002年至2009年,以當年價格計算的本地居民總收入由547.1億元(澳門元,下同)增加至1,502.4億元,年平均增幅為15.5%;而同期的本地生產總值由548.0億元上升至1,655.8億元,年平均增幅為17.1%。 本地居民總收入的按年升幅以2007年最高,達39.0%,主要是本地投資者和機構從境外的有價證券投資收益及其他投資收益明顯增加,而非本地投資者在澳門的直接投資收益大幅減少所致。 人均本地居民總收入由2002年的124,800元增加至2009年的276,028元;年平均增幅為12.0%,而實質升幅為7.4%。人均本地生產總值由2002年的125,013元上升至2009年的304,211元;年平均增幅為13.5%,實質升幅為8.0%。 在扣除物價因素後,2002年至2009年本地居民總收入的年平均實質增幅為10.8%,其中 2007年的實質升幅達29.8%。另一方面,2008年本地居民總收入錄得7.0%的實質跌幅,主要是對外要素收益流入減少,但對外要素收益流出大幅增加,以及物價上升令購買力下降所致。 在2002年至2009年,本地居民總收入與本地生產總值呈逐年上升的走勢。另外,各年的對外要素收益的流出均大於流入,反映非本地投資者在澳門賺取的收益是高於本地投資者從境外賺取的收益,因此,本地居民總收入的數值是低於本地生產總值。 2002年至2009年的本地居民總收入及本地生產總值
(* 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