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上訴僅重複起訴狀內容並提出未曾審理過的新問題被判敗訴


甲和乙為夫妻關係。兩人達成兩願離婚的協議,離婚後甲會將一個住宅單位及一個車位無償轉讓給乙,兩人其後在2016年5月24日所簽訂的文件中也約定在離婚後對上述單位進行移轉。同年5月25日,兩人就上述單位及車位訂立預約買賣合同,隨後於7月20日透過公證書訂立買賣本約合同,並將單位和車位登記於乙名下。雖然在相關買賣公證書內載明甲已收取價款,但實際上,甲將相關單位的所有權移轉給乙是基於雙方此前達成的兩願離婚協議,甲相信離婚會最終實現,而乙亦知道如不能實現兩願離婚則甲不會將相關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予乙。然而最終乙拒絕離婚。因此,甲針對乙向初級法院提起通常訴訟程序,請求撤銷上述買賣合同,繼而註銷相關的物業登記,並提出了其他補充請求。初級法院對案件審理後,裁定甲的訴訟理由全部不成立。甲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後被裁定上訴敗訴。

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指出,上訴是旨在對法院已作出的裁判重新進行司法審查的訴訟手段,上訴人有責任以清晰及明確的方式陳述其不認同被上訴裁判的理由,以及其認為被上訴裁判存在的錯誤,並應當以扼要的方式作出結論,結論中還須指出其請求變更或撤銷裁判之依據。在本案中,初級法院根據已認定的事實事宜,裁定上訴人為請求宣告其與被上訴人訂立的兩份買賣公證書無效而提出的各項理由均不成立,相關裁判亦已獲中級法院完全確認。然而,現在上訴人在作出上訴陳述及結論時,並未就有關裁判中的任何內容提出具體質疑,只不過再次重複了其在呈交予初級法院的起訴狀內所陳述的內容,而且現在才又提出被上訴人存有所謂的“真意保留”。上訴人提交的理由陳述和結論中完全遺漏指出所違反的法律規定,亦未提及任何在找出或適用實體法或訴訟法方面的錯誤,實際上只是寫了一份陳情書,陳述了其認為所發生的事實,以及對此應有的理解和在此基礎上應作出的裁決。合議庭認為,上訴人重複了其在起訴狀中已經陳述過的內容,而沒有針對被上訴裁判作出上訴的理由陳述及結論,沒有具體而客觀地指出該裁判存有任何瑕疵或不正確之處,也就等於未能指明任何本上訴需予以審理及裁決的問題。合議庭還指出,對於上訴人現在才提出被上訴人存有所謂的“真意保留”,上訴的目的並非審理及裁決被上訴裁判中未曾審理(且因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也不必審理)的問題,故在上訴中同樣不能提出“新問題”。基於此,合議庭認為上訴人的理由顯然無法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3/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