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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開庭審理工務局兩前領導及商人貪腐刑事犯罪案件


2022年11月4日,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開庭審理工務局兩前領導及商人貪腐的刑事案件(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CR2-22-0171-PCC號),案中共有21名嫌犯,包括:

—第一嫌犯李燦烽、第二嫌犯蕭德雄、第三嫌犯關偉霖,該3名嫌犯現被羈押在路環監獄;

—第四嫌犯吳立勝、第五嫌犯史鐵生、第六嫌犯潘暖荷、第七嫌犯吳驥年、第八嫌犯劉寶芳、第九嫌犯梁嘉儀、第十嫌犯黃其俊、第十一嫌犯左天賢、第十二嫌犯賈利安、第十三嫌犯李惠清、第十四嫌犯鄺尹詩、第十五嫌犯文禮聰、第十六嫌犯蕭家權、第十七嫌犯胡家儀、第十八嫌犯李涵、第十九嫌犯李海燕、第二十嫌犯李永峰、第二十一嫌犯尤曉娜,當中,第十二名至第二十一名嫌犯目前在逃。

案情指,工務局兩名前領導嫌犯賈利安和嫌犯李燦烽分別涉嫌收取涉案地產商人的利益,以便他們在審批建築項目過程中提供協助,涉及的項目包括「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名門世家建築項目」、「南灣C8地段工程項目」、「TN20 & TN24建築項目」和「主教山別墅項目」。兩名嫌犯涉嫌使用不法所得購買大量不動產。嫌犯李燦烽還涉嫌不實申報財產。

此外,嫌犯蕭德雄和嫌犯史鐵生與嫌犯李燦烽涉嫌為了協助嫌犯李涵、嫌犯李永峰、嫌犯左天賢及嫌犯尤曉娜獲得澳門居留權,以虛假入股作為重大投資方式,透過製作虛假文件向「貿易投資促進局」申請重大投資居留。

檢察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相關案件的嫌犯作出控訴,指控:

嫌犯李燦烽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十二項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十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四項經第1/2013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第27條第2款配合澳門《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的「資料不正確罪」。

嫌犯蕭德雄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兩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八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四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嫌犯關偉霖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三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三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吳立勝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1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四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史鐵生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七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四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嫌犯文禮聰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三項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三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潘暖荷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兩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吳驥年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一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一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劉寶芳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兩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兩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梁嘉儀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一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黃其俊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一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左天賢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嫌犯賈利安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五項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六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李惠清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兩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鄺尹詩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兩項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三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蕭家權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一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兩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胡家儀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兩項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兩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李涵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三項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三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嫌犯李海燕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一項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一項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嫌犯李永峰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嫌犯尤曉娜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由於部分嫌犯缺席今天舉行的庭審,合議庭已於庭上訂定2022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進行審判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