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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零時起從澳門乘飛機或船隻赴內地核檢陰性證明以目的地當局要求為準

第564/A/SS/2022號衛生局公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宣佈,衛生局根據第81/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和第2/2004號法律第二條的規定,由2022年11月8日零時起,終止第555/A/SS/2022號公告。

上述被終止的通告,主要是規定從澳門登上前往內地的飛機或船隻的人士,須持有採樣日後24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終止該公告後,從澳門乘坐飛機或船隻前往內地的人士,須出示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以目的地當局的要求為準。

應變協調中心提醒,有關乘客在作出行程計劃時,應向航空公司或船公司確認目的地當局關於核酸檢測證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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