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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零時起調整可在澳門長期逗留人士及事先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簽證者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宣佈,經考慮本地的實際需要及評估相關地區疫情風險和變化後,衛生局根據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第522/A/SS/2022號公告,由2022年11月13日零時起,須持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旅行證件入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可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已取得由澳門特區有權限機關發出的「居留許可」的人士;

(二)已獲批專業外地僱員家團成員或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

(三)已取得由澳門特區有權限機關發出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人士;

(四)持有「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或治安警察局「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初審通過的「申請文件回執」的人士,但屬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人士(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之國民)除外 ;

(五)屬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人士(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之國民),已事先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簽證的人士。

此外,持不符合在第401/A/SS/2022號公告及第433/A/SS/2022號公告的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旅行證件的人士,倘符合下列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配偶或其他家團成員;
  • 已獲澳門高等教育學校錄取的學生,但未取得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
  • 來澳處理緊急和重要的商務、公務或私人事務的人士。

連同較早前公佈的措施,上述公告生效後,持外國護照人士入境澳門的安排如下。

持外國護照由中國內地入境

根據第410/A/SS/2022號公告,須持外國護照入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 持有有效的葡萄牙護照者。

(二) 持有有效的護照,並具備下列任何一項可在澳門長期逗留的條件:

  1. 持有由治安警察局發出關於獲批給有效「居留許可」、「逗留特別許可」、「特別逗留證」之證明文件;
  2. 持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或「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
  3. 持有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專業外地僱員聘用許可」及治安警察局「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初審通過的「申請文件回執」。

(三) 持有有效的護照,並具備下列任何一項可再次進入中國內地的條件:

  1. 護照屬於中外互免簽證協議的適用證件;
  2. 持有有效的工作類、私人事務類、團聚類或學習類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許可;
  3. 持有有效的外交、公務、禮遇、C字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
  4. 持有2020年3月28後簽發的1個月或以上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簽證;
  5. 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6. 持有有效的APEC商務旅行卡、中國旅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或其他可再次進入中國內地的證件。

此外,根據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持外國護照人士,亦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發出的赴內地簽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往內地後在該簽證有效期內返回;

(二) 入境前21天未曾到過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

若持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旅行證件而不具備上述第410/A/SS/2022號衛生局公告或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條件的人士,根據第412/A/SS/2022號公告,倘符合下列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 已獲澳門高等教育學校錄取的學生;

(二) 來澳處理緊急和重要的公務、商務或私人事務,並聲明充分了解中國內地簽證和入境政策者。

持外國護照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入境

根據第401/A/SS/2022號衛生局公告,下列41個國家的護照持有人,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巴西、英國、文萊、加拿大、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大韓民國(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耳他、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及美國。

根據第433/A/SS/2022號公告,持外交護照、聯合國簽發之Laissez Passer護照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證件之人士,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第522/A/SS/2022號公告,由2022年11月13日零時起,須持外國護照入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而根據衛生局第411/A/SS/2022號,該等人士若不具備401/A/SS/2022號公告及第433/A/SS/2022號公告的條件,2022年11月13日零時前,仍須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已取得由澳門特區有權限機關發出的「居留許可」的人士;

(二)已獲批專業外地僱員家團成員或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

(三)已取得由澳門特區有權限機關發出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人士;

(四)持有「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或治安警察局「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初審通過的「申請文件回執」的人士,但屬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人士(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之國民)除外 ;

(五)屬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人士(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之國民),已事先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簽證的人士。

根據衛生局第411/A/SS/2022號公告、522/A/SS/2022號公告第二款,不符合第401/A/SS/2022號公告及第433/A/SS/2022號公告的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旅行證件的人士,倘符合下列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配偶或其他家團成員;

(二) 已獲澳門高等教育學校錄取的學生,但未取得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

(三) 來澳處理緊急和重要的商務、公務或私人事務的人士。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不論是否需要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須持外國護照入境的人士,在登機、登車或登船時及在入境時,仍須按要求出示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澳門健康碼,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入境的人士,尚須持有澳門的醫學觀察酒店預訂確認書、醫學觀察期間常規核酸檢測預約憑條,並在入境後接受至少7天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和3天自我健康管理。

有關擬入境人士及登機、登車或登船時及入境後的具體要求,請參閱應變協調中心抗疫專頁( https://www.ssm.gov.mo/PreventCOVID-19?lang=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