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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為回應居民的住屋需要,逐步落實五階梯房屋政策,特區政府於二零二零年底就“夾心階層住房方案”進行公開諮詢,並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公佈諮詢總結報告,本年一月份發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用途房屋政策研究》報告。經綜合分析,特區政府制定《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推出僅為澳門居民自住用途的夾心房屋,作為在經濟房屋和私人房屋之間一種新的置業途徑,協助居民解決住房問題。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1. 規範申請要件,包括申請人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連同家團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個人申請人須年滿二十三歲;申請前十年內不得或不曾在本澳擁有物業;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須遵守收入及資產限額。曾經取得夾心房屋、經濟房屋或曾為《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的貸款補貼制度》(俗稱「四厘利息補貼」)受益人,不得申請夾心房屋。

2. 建立評分排序制度。訂定評分時尤其須考慮的因素,包括家團結構及人數、家團組成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人數或比例等;而確定排序名單的有效期在供申請的單位預約出售完畢後終止。

3. 售價。將以相鄰區域私人住宅樓宇價格作一定比例折扣計算,售價及補價比率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4. 設立大型設備維修基金。為應付未來對樓宇共同部分進行大型維修的需要,設定由相當於倘須依法支付的估算溢價金及建築成本的總和的百分之二的款項組成。該款項由發展者承擔,並須於樓宇分層所有權憑證確定登記前將款項存入為此目的而設立的帳戶內。

5. 設十六年不可轉讓期限。不可轉讓的期限屆滿後,須在房屋局不行使優先權的情況下並由業主繳付補價,方可首次出售單位,首次及其後的出售均須售予澳門永久性居民。

6. 訂定處罰制度。提供虛假聲明者,按刑法規定予以處罰,且訂立的合同均屬無效。在行政違法行為方面,如將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他人居住、無合理解釋而自單位交付使用之日起每一年內在該房屋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或將單位作部分出租等,科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的最高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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