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規定,樓宇維修基金由運輸工務司司長監督,故此,須相應修改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六條與監督實體有關的內容。此外,法規新增關於個人資料處理的規定。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