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公佈,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第604/A/SS/2022公告,自2022年11月30日零時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在登機、登船或登車時,須出示符合以下要求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證明,而未能出示的人士,不可登機、登船或登車:
一、檢測結果及有效期為:
(一)檢測結果為陰性的一份證明,有效期為採樣日後48小時內;或
(二)同時出示兩份結果為陽性但CT值均為>=35的核酸檢測證明,兩份檢測的採樣時間相隔至少24小時但不超過72小時,有效期為最近一次檢測採樣日後48小時內。
二、中途需轉機、飛機轉船或轉車,所有中途站停留不超過24小時者,核酸檢測證明有效期可根據首站登機的時間計算。
三、上述有效期以航班表原定登機時間計算。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中途需轉機、飛機轉船或轉車而中途站停留不超過24小時者,除出示符合公告規定的核酸檢測結果證明,尚須出示各程的登機證,以證明符合中途站停留不超過24小時;此外,新規定不再要求各段行程須為聯程航班,但若在中途站停留超過24小時,核酸檢測證明有效期須以該站登機、登船或登車時間計算。
應變協調中心指出,參考了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日前公佈的20條優化防控措施,接受陽性但CT值為>=35的核酸檢測證明,其主要是考慮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外國逗留人士新冠病毒感染率高,有些已康復的人士會反覆出現復陽現象,但並無傳染性;另一方面,一次核酸檢測結果陽性但CT值>=35,不一定表示沒有傳染性,需要根據CT值的動態變化來判定,因為在感染的早期CT值會>=35而具有傳染性,CT隨後會下降至=35,在此時,一般不再具有傳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