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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裁定衛生局局長無權禁止註冊婦產科執業醫生提供醫學輔助生育服務


甲和乙是在衛生局註冊的執業醫生。2016年12月,兩人向衛生局局長申請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提供醫療服務,但不獲批准。兩人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行政法院以被上訴行為所依據之規範(《關於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指引》)屬違法為由,裁定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行為,其後中級法院亦確認了有關判決。2020年4月,衛生局通知甲和乙將就上述申請事宜重新作出審議,但由於兩人僅提供了由內地醫院輔助生殖中心發出的培訓證書,缺乏相關臨床實踐經驗之證明,故衛生局要求此二人補交相關培訓的具體資料以及近年來臨床實踐的相關資料,以便再作分析。在收到兩人的覆函後,衛生局局長於2020年11月30日作出批示,決定不批准兩人關於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提供醫療服務的申請。針對上述決定,甲和乙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行政法院裁定司法上訴的理由不成立。

兩人仍不服,針對行政法院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兩名上訴人均是已完成婦科及產科的專科培訓,且已在衛生局註冊登記的執業醫生。兩人擬申請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提供醫療服務屬於特定的醫療行為,受當時生效的第8/99/M號法令所規範。它並非一門獨立的醫學專科,而僅僅是婦/產科下的一個分科。兩名上訴人所提出之申請程序,對行政當局而言並不屬於一項真正批准性的行為,因為對於已註冊登記的執業醫生,法律沒有賦予當局針對他們所作的具體醫療行為作出批准的權限,事實上這樣做也沒有意義。合議庭認為,本案所涉及的行政行為並非一項不予批准的行為,而是對兩名上訴人擬作出的特定醫療行為的事前禁止。必須區分對從事醫療專業私人業務的批准行為(第84/90/M號法令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及第2款a項)以及對具體執業活動的監管行為,本案的情況屬於後者,兩名上訴人均是提供醫療專業私人業務的執照持有人,意味著他們已獲許可從事所有類型的醫療行為,尤其在婦科/產科的專科範圍內;此外,本案不涉及執照業務範圍的擴大,也沒有包含執照內容以外的醫療類別。基於此,行政當局所作的決定沾有法律錯誤的瑕疵,錯誤地將第84/90/M號法令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及第2款a項作為分析涉案行為的依據,故必須撤銷被上訴判決,同時撤銷被訴的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判決,繼而撤銷被質疑的行政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173/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