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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感染者12月14日起經評估後可居家隔離治療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表示,因應疫情變化循序漸進調整本澳防疫政策,特區政府已準備疫情防控過渡期的應對預案,其中包括感染者居家隔離措施。應變協調中心宣佈,由12月14日起,新冠病毒感染者經評估後,可在家中進行居家隔離治療。

根據“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隔離治療指引”,新冠病毒感染者如符合以下條件,可在家中進行居家隔離治療:

1. 居家隔離條

  • 適用對象:無症狀或症狀輕微者;基礎疾病處於穩定期,無嚴重心肝肺腎腦等重要臟器功能不全等需住院治療者;有自主生活能力者;若生活不能自理,至少有一名可照顧感染者的成年家庭成員;65歲或以上老年人、13歲以下兒童、孕晚期(28周或以上)孕婦、未控制良好的慢性基礎性疾病者,由醫務人員評估後進行確認。
  • 家居要求:儘可能在獨立房間進行居家隔離,有條件者使用專用衛生間;房間應通風良好;房間內應配備體溫計、紙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劑等個人防護用品、消毒產品及帶蓋垃圾桶。
  • 若家居條件不適合,也可以在特定的酒店租住房間進行居家隔離治療。

2. 居家治

  • 居家隔離治療人士應每天早、晚進行1次體溫測量和自我健康監測;
  • 若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可對症治療。
  • 每日需透過以下電子平台作健康報告(12月14日開通),以便醫務人員了解病情https://app.ssm.gov.mo/health_declare;
  • 感染者有需要時亦可到新冠病毒感染者社區門診就診、致電感染者熱線 (28 700 600)查詢;此外,抗疫專頁將開設新冠病毒感染者專區,供查閱資訊。

3. 緊急求

  • 居家隔離治療時若出現以下情况,應及時就醫,必要時召喚救護車(電話: 119、120 或 2857 2222):呼吸困難或氣促;超過3天經藥物治療後體溫仍持續高於38.5℃;原有基礎疾病明顯加重且不能控制;兒童出現嗜睡、持續拒食、餵養困難、持續腹瀉或嘔吐等情况;孕婦出現頭痛、頭暈、心慌、胸悶等症狀,或出現腹痛、陰道出血或流液、胎動異常等情况。

4. 防護原

  • 除外出進行核酸檢測或取得生活必需品,又或在採取適當措施下進行緊急的事務外,須足不出戶,拒絕一切探訪,其他同住人員儘量不進入隔離者房間;
  • 若因領取食物、收取物品、放垃圾、外出進行核酸採樣等打開房門時,應規範佩戴相當於N95、KN95或FFP2級別的口罩,並於開門前後做好雙手清潔和消毒;
  • 外出接受核酸檢測前,須先進行抗原檢測並將結果上載至澳門健康碼;
  • 在房間內單獨用餐,餐具使用後應適當清洗和消毒;
  • 避免與同住人共用餐具、毛巾、浴巾、床單等物品;

5. 快速抗原檢測和核酸檢

  • 建議至少在病程(出現症狀或抗原/核酸陽性之日起計算)第4天或之後再進行抗原檢測,抗原檢測陰性後,視需要進行核酸檢測。

6. 解除居家隔離標

  • 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自覺症狀明顯好轉或無明顯症狀以及新型冠狀病毒快速抗原檢測連續兩次陰性,可恢復一般的活動。若工作性質經常接觸老人或慢性病患者,則須接受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或Ct值≥35 才開始進行接觸老人或慢性病患者的工作。

7. 對接觸者的要求

  • 同住人或其他人士,需在健康碼內按要求進行申報曾接觸感染者,申報後健康碼將轉為黃碼(英文代碼T);
  • 接觸者須進行自我健康管理直至感染者抗原檢測或核酸檢測符合解除隔離標準後5天,期間每天外出前進行快速抗原檢測;
  • 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外出時應採取適當措施減少傳播風險,不參加聚會、聚餐,不探訪老人或其他免疫力較低者。

居民如想了解更詳進資料,可透過以下鏈結查閱:

https://www.ssm.gov.mo/docs2/file/pv/PEgde4UlNZ3QwMNaS7l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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