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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境人士核酸檢測只須符合目的地要求

第632/A/SS/2022號公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公佈,衛生局根據第 2/2004 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 第 2 條及第 14 條的規定,作出第632/A/SS/2022號公告,自今(14)日起,經任何口岸離境的人士,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證明只須符合目的地要求;若目的地沒有相關要求,則無須出示;並呼籲居民出行前留意及配合目的地的核酸檢測證明要求。

應變協調中心亦提醒,經珠澳聯防聯控機制協商一致,所有經珠澳口岸入境、出境人員須持有24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通關的現行措施,暫定繼續延長7天至12月21日2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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