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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零時起調整入境人士的防疫措施

第634/A/SS/2022號公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公佈,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0條及第14條的規定作出第634/A/SS/2022號公告,由2022年12月20日零時起,入境人士的防疫措施調整如下:

一、取消有關中國內地風險區的規定;

二、所有來澳人士(包括澳門居民和非澳門居民)的核酸檢測要求:

(一) 由中國內地(除廣東省珠海市外)直接來澳,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外國來澳人士,於登機、登船或登車時,須持採樣日後72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其他防疫措施要求不變;

(二) 經廣東省珠海市來澳,入境時須持採樣日後72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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