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完成對六國飯店文保工作投訴的調查,認為自1991年起,六國飯店歷任業權人均無履行當時文物保護法律所賦予的義務,直接導致六國飯店嚴重失修,長期處於近乎被棄置的狀況,當時文化部門及工務部門未及時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違法的責任,導致有關責任因時效而消滅,顯示過去有關部門的監督力度存在不足。然而,隨著相關部門近年加強對文保工作的力度,以及六國飯店的復原及重建計劃已近尾聲,廉署認為,暫未見有關文遺保護工作再度受到挑戰。但仍須著力加強內部文保機制的制定,各部門做好在新《文遺法》中的職能,加強相互溝通與合作,以有效堵塞六國飯店個案中所揭示的問題。
廉署搜集和梳理30年來文化及工務部門就六國飯店開立的不同類型卷宗和文件資料,並分析了新、舊《文遺法》時期,文化及工務部門分別履行職能的情況。廉署指出,文化局及其前身文化司署,過去多年來僅履行《都市建築總章程》中驗樓委員會成員的職責,始終未見該部門獨立自主地履行當時生效的文保法律制度,無獨立就六國飯店的維護及保存開立卷宗,其時的被動狀態令人質疑文化部門在履行有關文保法律制度上的力度與嚴謹性。而在新《文遺法》生效後,文化局起初未對不履行文保工作及通知義務的不動產業權人作出行政處罰,令有關業權人的行政違法責任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刑事責任方面,文化局對六國飯店立面在2014年消失作出技術判斷,認為屬非自然倒塌,至本年6月向檢察院檢舉。
廉署因應本個案分析了新《文遺法》第32條,就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須聽取文化局意見、向文化遺產委員會諮詢及由行政長官發出批示的“三部曲”程序。廉署發現,六國飯店業權人在開展復原及重建計劃前,有向前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拆卸樓宇,且文化局亦有分析考慮新《文遺法》中的第32條。由於認定業權人申請拆除及清理的工程,只涉及立面全部倒塌後剩下的殘留構件,故毋須開展“三部曲”程序,廉署認為文化局的決定可以理解,且無任何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之處。
廉署在調查中還分析工務部門對六國飯店的文保工作,發現工務部門過去面對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一般都只是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對一般危樓的劃分級別跟進處理。在新《文遺法》生效後,未見工務部門在六國飯店事宜上,切實履行其對被違法拆除被評定不動產所負有的特定權力及行政處罰權,甚至是檢舉義務。廉署認為,前土地工務運輸局在六國飯店的文保工作上,對落實新《文遺法》顯得比較消極被動。
面對現時文化局對文保工作不遺餘力的施政力度及敢於運用新《文遺法》賦予的強力手段,六國飯店的復原及重建的建築計劃亦已近尾聲,暫未見有關建築物的文遺保護的工作再次備受挑戰的狀況。廉署相信,現時的權限機關尤其是文化局若能持之以恆地重視及切實履行新《文遺法》所賦予的文保職能,並著力加強內部文保機制的制定,文化部門與工務部門各自做好在新《文遺法》中的職能,加強相互之間必要的溝通與合作,將有效堵塞六國飯店個案中所發現的問題。
廉署認同,對於屬私人物業性質被評定為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保護工作,十分依賴業權人主動性,保護澳門特區文化遺產,是特區政府與市民及相關文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者等,包括法律及人民品德層面上的共同責任和義務,要做好本澳文遺保護工作有賴社會各界的共同承擔和參與,必須彼此加強溝通協作,共同關注保護,方能有利本澳文化遺產的千秋傳承。
廉署已按《廉政公署組織法》的規定,將調查結果通知行政長官,並向相關權限部門反映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