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保守國家秘密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隨著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確立,特區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了《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該法案規定有關“國家秘密"將由專門法例規範。為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修法工作,特區政府草擬了《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以確保國家秘密得到適切和嚴格的保護。
法案建議“國家秘密”定義為關係國家安全及利益,經國家有權限實體根據國家法律確定或由行政長官根據法案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秘密事項。
關於經國家有權限實體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法案訂定了公共部門或實體的監管及保密義務,以及就變更保密期限及解密作出規範。
對於行政長官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法案建議以所涉事項一旦洩露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作為定密準則,並對國家安全及利益的範圍作明確規定。
關於保密期限方面,法案建議按照秘密事項的性質及特點訂定相應的保密期限,最長期限為三十年,同時亦訂定延長保密期限及解密等具體規定。
為加強對國家秘密的保護,法案建議為國家秘密訂定專門的保密措施,包括專責人員、定密標示、製作、複製、傳遞、保存及銷毀國家秘密的規定。
法案亦建議當知悉國家秘密所涉事項的人被傳召向司法當局作證言或聲明時,以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成為嫌犯時,須遵守特別的程序規定,以進一步加強對國家秘密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