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因應2023年1月8日零時起調整入境及過境的防疫措施, 進出澳門人士須注意事項

因應2023年1月8日零時起調整入境及過境的防疫措施, 進出澳門人士須注意事項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由2023年1月8日零時起調整入境及過境的防疫措施,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士須注意以下情況:

  1.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在入境翌日起計第7天內離境前往中國內地時,須出示48小時內採樣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珠澳口岸為採樣日後48小時,其他口岸以目的地口岸要求為準)。

    各口岸將設置人工專道為上述人士辦理離境手續,但上述人士不可經車道離境(駕駛者或隨車人員)。衛生局人員將會在專道前檢查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可出示紙本證明或已上載核酸結果的澳門健康碼。

    例如:於1月11日由香港入境澳門之人士,由1月11日至18日24時期間離境前往中國內地,須出示上述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自1月19日零時後離境則無須出示上述證明。

  2. 自2023年1月8日零時起,中國內地將維持現行粵康碼“通關憑證”的通關措施(但生成之“通關憑證”不與核酸結果相關聯)。所有通關人士從珠澳口岸離境前往中國內地時,請提前轉換粵康碼“通關憑證”,有關憑證可由澳門健康碼轉換,或直接透過粵省事生成。
  3. 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於2023年1月15日終止,因此,根據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和越南的國民,自2023年1月15日起,應預先在中國駐外使領機構取得「澳門簽證」,方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查看圖庫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