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公共房屋政策及"萬九公屋"於年底前落成的迫切需要,站於公共利益及地區可持續發展的立場,按照規劃,一幅位於原石排灣工業區面積2,260平方米的已批土地,被政府用作開闢公共道路網及撥入公屋地段之用;作為替換,政府以同區一幅相同面積地段,以租賃制度及免公開競投方式批予原承批人作商住用途。該幅被政府使用的土地於1990年批出,但由於當年政府對石排灣總體基建規劃未定案,批地周邊欠缺基礎設施,致使承批人未能發展及利用土地,而出現有關情況並不能歸責於土地承批人。 配合公屋政策石排灣工業用地重新利用
佔地共53,000多平方米的石排灣公屋地段已於2011年5月正式動工,總共可提供8,000多個單位。配合公共房屋政策,政府於2009年編製新的"石排灣都市化規劃"草案,規劃面積為30萬平方米,包括蝴蝶谷及石礦場工業區域等,故此,規劃範圍內的土地承批人,都應根據政府規劃及實際情況出發,以社會利益為依歸,配合政府對土地作出合適的利用。 按照規劃,一幅以租賃制度批予中華膠袋廠有限公司、面積2,260平方米、稱為"SN"地段的工業用地,其大部分面積正座落於道路網上。基於公共利益立場考慮及興建公屋的迫切需要,政府按照規劃使用該批租地,SN地段大部分面積(1,611平方米)會用作開闢道路,餘下部分(共649平方米)則分別劃入CN2c及CN5a兩個地段,用以興建公屋及配套設施。政府以同區一幅相同面積、稱為"SI1"的地段以租賃制度及免公開競投方式批予原土地承批人,有關批給合同刊登於今日(5月2日)出版的《特區政府公報》上。 因石排灣發展未有定案不能歸責承批人
是次被政府用作建造石排灣區內公共路網及納入公屋地段的"SN"地段,是當年政府透過1990年第106/SATOP/90號批示,批准以租賃制度批給中華膠袋廠有限公司用作興建一幢兩層高工業樓宇的用地。 及後,當年政府因應社會發展而調整石排灣土地規劃,核准將該一帶土地由工業性質改為住宅用途,有關土地發展方向得到土地承批人同意。然而,由於社會經濟狀況發展、工業地位變化及澳門回歸等因素,路環城市的整治計劃及石排灣新住宅區的總體方向一直未有定案,SN地段周邊欠缺基建設施,承批人一直等待政府的落實方案,以致土地未能開放及利用,其批給不能由臨時性轉為確定性,故此亦不能歸責於承批人。 承批人移交土地配合政府展開路網工程
為配合石排灣公屋於2011年中前得以正式動工,道路基建須盡快啟動,尤其是作為路網的SN地段為需要啟動工程的首批地點之一,對該地段進行換地程序以讓工程能如期進行的工作亦隨即展開。局方向承批人指出在新的規劃裡SN地段的用途,並建議以同區一幅面積相等的地段作為交換。在商討過程中,因應石排灣公屋地段即將正式動工,故政府先要求土地承批人移交SN地段以開展工程。 政府與土地承批人達成協議,承批人放棄SN地段,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按照雙方前期協議,特區政府以租賃制度及免公開競投方式,批予同區一幅稱為"SI1"地段的相同面積土地予承批人,作商住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