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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零時起調整有香港旅居史人士 由本澳前往內地時須出示核檢證明之要求


根據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今(3)日公佈的《全面恢復內地與港澳人員往來的通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公佈,由2023年2月6日零時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旅居史人士由本澳前往中國內地時不須出示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但仍維持7天內有台灣地區、外國旅居史人士,由本澳前往中國內地時須出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要求 (3歲及以下人士豁免) 。有關要求適用對象包括由台灣地區或外國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本澳後再前往中國內地的人士。

為配合有關政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外國入境的3歲以上人士在入境翌日起計7天內,首次由本澳經珠澳口岸或澳門國際機場、碼頭離境時,須經人工專道離境,不可經車道離境(駕駛者除外),而有關人士須根據不同情況出示以下相應的證明才可離境:

一、有7天內台灣地區或外國旅居史人士(以到達本澳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翌日起計7天內)

(一) 經澳門國際機場、碼頭離境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外國,須出示登機證、船票;

(二) 經本澳任何口岸離境前往中國內地,須出示48小時內採樣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二、7天內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本澳,但沒有7天內台灣地區或外國旅居史人士

(一) 經澳門國際機場、碼頭離境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外國,須出示登機證、船票;

(二) 經本澳任何口岸離境前往中國內地,須出示作出相應旅居史申報的澳門健康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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