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1/2020號行政法規〈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行政法規草案。
自2013年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生效後,本澳已推出一系列食品安全標準,涵蓋食品安全各個方面,首階段食安標準框架基本完成構建。其中,第11/2020號行政法規《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訂定了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最高再殘留限量以及獲豁免訂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
經綜合考量國際及本地的實際情況,參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食品主要來源地的標準、國家及鄰近地區食品安全的標準,以及本澳市場特點等,特區政府修訂有關法規,以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法規主要修訂原有法規中附件表一《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列表》及表二《食品中農藥最高再殘留限量列表》,新增水果類及穀類等食品的農藥殘留限量規範,擴大覆蓋的農藥品種至二百三十種,新增規管的作物品種至十六大類,並制定及更新其相應限量指標至超過五千五百項。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