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草案。

現行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第三條就的士驅動系統,包括對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的規定,令的士業界可選用的士車款相對較少,亦阻礙推廣電動車的士。

鑑於現時依法獲准進口澳門且符合第21/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載客量、車廂及行李廂要件的車輛,其驅動系統所配備的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均可應對澳門道路環境,適合用作的士用途。

經評估實際情況並參考鄰近地區的規定,特區政府修訂第21/2019號行政法規,刪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對的士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的要求。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