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一)因應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規定,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改由運輸工務司司長監督,並調整行政管理委員會職權和成員的委任方式。
(二)現行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中評審委員會的職能、組成及任期等,改由本法規規範。
(三)法規設有過渡規定,在新的資助計劃生效前,繼續適用現行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
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