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負責實體如需處理特定資料,例如敏感資料、信用和償付能力資料以及涉及個人資料互聯或改變處理個人資料目的等,在不具法律規定的其他合法條件的情況下,須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個資辦")事先申請“許可"。此外,當涉及轉移資料到澳門以外,且未能符合該法第19條或第20條第1款所指的條件時,也須申請“許可"。
為協助市民、公私營機構更好地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法定義務,個資辦繼去年優化“通知登記"服務後,逐步優化有關申請“許可"服務的各項程序,推出新版“許可"申請表格、釐清需提供的資訊,以達便民及提高工作效率之效。新版本的“許可"表格將於即日起試行。此外,根據工作需要及市民意見,經檢討,個資辦也同步更新優化了相關的“通知”表格。在表格使用方面,個資辦設有3個多月的過渡期,期間個資辦將同時接受新舊表格,7月1日後將正式全面使用新表格。之後,個資辦會適時推出網上申請的服務。
如對申請“許可"服務或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工作存有疑問,歡迎瀏覽個資辦網站 www.gpdp.gov.mo ,或致電查詢及投訴熱線2871 5666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