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甲以一疊印有“练功劵票样”字樣且面值為1,000.00港元的鈔票向某娛樂場賬房的職員要求兌換籌碼,被賬房職員當場發現並拒絕。甲因作出有關行為被檢察院起訴,並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以直接正犯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規定及處罰的「巨額詐騙罪」,判處1年實際徒刑。甲不服,向中級法提起上訴,認為根據《刑法典》第22條第3款應開釋有關控罪。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在本案中,當甲要求以上述鈔票兌換籌碼時,賬房職員具有條件對有關鈔票作出檢查,有關情節有別於該法院已審理的其他同類案件。該等案件主要涉及以偽鈔兌換同幣種的鈔票,受害人在交易前通常不能檢查有關鈔票。
合議庭續指,當任何具有閱讀能力的成年人看見印有上述字樣的鈔票時,均知悉有關鈔票非為真正的鈔票。基於此,合議庭認為甲採用之方法屬明顯不能,根據《刑法典》第22條第3款,甲的未遂行為不予處罰。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理由成立,撤銷了初級法院的有罪裁定及對甲予以開釋。
參閱中級法院第904/2021號案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