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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稱行政會完成《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及《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討論


衛生局表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及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已於2010年8月份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其中,根據《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高級衛生技術員的每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均須符合其工作性質,其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由行政法規訂定,當中涉及職程有:化驗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當中包括物理治療、語言治療及職業治療三個次範疇,即物理治療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語言治療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業治療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 衛生局又指出,根據《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診療技術員的每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均須符合其工作性質,其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也是由行政法規訂定,當中涉及職程有:化驗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視軸矯正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包括聽力測驗、心肺描記及神經生理描記等三個次範疇,即聽力測驗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心肺描記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神經生理描記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 而行政會已根據相關規定於日前完成討論《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及《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衛生局強調,隨著上述兩個職程的各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明確訂定後,可使相關職程制度朝向更專業化的發展方向,從而更好地配合其科學發展和本澳衛生領域政策的長遠實施,更大地完善本澳整個醫療衛生架構,以滿足市民對醫療服務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