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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謀騙取政府資助被判刑 上訴中院被駁回


“澳門視障人士權益促進會”(下稱“視促會”)是一個協助澳門視障人士及其家屬的非牟利團體,甲是視促會的理事長,其妻子乙自2012年起亦受聘於該會,專責協助甲處理團體的所有事務。丙為澳門舞蹈協會主席。甲和乙為取得不正當利益,兩人協議共同合作,自2013年至2016年期間,在由視促會舉辦且受政府部門資助的數十次活動中,透過向部門提交偽造的單據,誇大活動開支,營造活動開支大於接受資助款項的假象,目的是不用向政府部門退還接受資助款項與活動實際開支的差額,從而將有關差額款項據為己有或從有關差額不正當得利。丙就其中一項活動總開支金額簽發了虛假收據。

刑事起訴法庭針對甲、乙、丙三人作出起訴:甲、乙、丙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1項「偽造文件罪」及1項「詐騙罪」;甲、乙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33項「偽造文件罪」、39項「使用偽造文件罪」、2項「巨額詐騙罪」及27項「詐騙罪」。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裁定部分事實因追訴時效屆滿而宣告相關刑事責任消滅,並判處:甲、乙以直接共同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的24項「偽造文件罪」、2項「巨額詐騙罪」及20項「詐騙罪」均罪名成立,數罪並罰,各判處7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丙以直接共同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的1項「偽造文件罪」及1項「詐騙罪」均罪名成立,兩罪並罰,合共判處9個月徒刑,緩刑1年6個月。此外,判處甲、乙須以連帶責任方式,分別向澳門基金會、社會工作局及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賠償123,729.42澳門元、256,303.25澳門元及741.00澳門元,判處甲、乙、丙須以連帶責任方式向社會工作局賠償24,985.00澳門元,上述賠償均須附加自判決作出至完全支付賠償之法定利息。

丙不服,針對刑事法庭的裁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質疑其事實審理陷入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針對上訴人丙的事實部分,原審法院就心證的形成及其依據均作出了符合邏輯的交代,從中可以見到,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時採用了不同的證據,包括各證人的證言、案中的書證及扣押物證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判斷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最終認定上訴人作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的事實。合議庭認為,未能發現有關認定存在違反一般經驗法則以及依據所認定的事實將得出邏輯上不能接受的結論的情況。由於不能確認任何審查證據方面的錯誤,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參閱中級法院第101/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