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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能認定滲漏水狀況屬被告單位設施失修所致 法庭裁定原告訴訟理由不成立


(為回應本月13日上午有聽眾在澳門講場之有關言論,特發此稿予以澄清)

甲(原告)針對乙(被告)向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提起輕微案件訴訟程序,就其居住單位的滲漏水狀況,要求判處被告支付合共62,500.00澳門元。經傳喚後,被告針對原告提出50,000.00澳門元的反訴請求。

案件於2022年10月25日開庭審理,主審法官在庭上作出批示,應原告及被告要求中止相關訴訟程序一個月,以便按雙方訴訟當事人的意願由房屋局根據涉案兩個單位現有狀況再作一次檢測以查明滲漏水源頭。房屋局隨後於11月30日向法庭提交了報告,相關報告亦已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於2023年2月28日再次開庭審理。

經審理後,法庭認定自2017年3月始,原告居住的“A單位”浴室的天花板出現滲水且日趨嚴重,擴散至客廳天花。其後,2017年6月21日、2018年7月3日、2019年2月21日、2020年11月5日,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應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委託,對原告居住的“A單位”合共進行4次滲水檢測(色粉排水測試)未能就滲水源頭給出定論。應法庭要求,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再次安排於2022年11月18日進行滲漏水檢測。

關乎案件審理之焦點,即原告所有之住宅單位的滲漏水源頭所在,法庭主要考慮上述各次屋宇漏水檢測所給出的結論:首先,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對“B單位”廁所洗手盆、坐廁、企缸的五次色粉排水測試均無發現“A單位”廁所有色水滲出;其次,在各次的檢測中都曾查驗“B單位”停止用水後的水錶讀值,均無發現變動;此外,即便在各次檢測報告建議的後續措施—維修“B單位”的冷熱水管及廁所排水管—都逐一完成後,在最後一次的檢測中仍發現持續的滲漏水現象。而報告最後“先改善B單位廁所企缸及周邊牆身的防水性能”僅僅是空泛的建議,而前述無任何具體的檢測措施有助認定“B單位”廁所設施防水性能不佳。因此,法庭不能據此斷言有關滲漏水狀況是被告所有之同一大廈“B單位”設施失修所引致。

綜上所述,法庭裁定原告訴訟理由不成立,駁回其針對被告的請求。同時,亦駁回被告針對原告提起的反訴請求。

參閱初級法院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第PC1-22-0078-COP號案的判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