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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今對涉德晉貴賓會刑事犯罪案作一審宣判


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今日早上對涉德晉貴賓會犯罪的刑事案件作一審宣判,合議庭判決如下:

涉及刑事犯罪部分

第一嫌犯陳榮煉: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0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6個月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6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1年6個月徒刑;及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5年徒刑。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14年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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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嫌犯王佩琼: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4年6個月徒刑;及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1年徒刑。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10年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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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嫌犯張秀碧: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4年6個月徒刑;及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4年徒刑。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10年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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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嫌犯廖永亨: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4年6個月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1年徒刑;及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4年徒刑。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11年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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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嫌犯李達泉: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及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4年6個月徒刑。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7年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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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嫌犯陳錦志,被控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三十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及《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八項「詐騙罪(相當巨額) (未遂)」,上述所有犯罪均獲判處無罪。

第七嫌犯蔡偉振,被控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獲判處無罪。

第八嫌犯李滿星及第九嫌犯譚桂嫦,被控觸犯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1款結合澳門《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均獲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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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事賠償部分

案中“賭底面”的犯罪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損失,合議庭判處第一嫌犯陳榮煉、第二嫌犯王佩琼、第三嫌犯張秀碧、第四嫌犯廖永亨及第六嫌犯李達泉須以連帶責任方式:

—向【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合共3,828,581.50港元;

—向【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合共36,835,892.75港元;

—向【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合共46,991,348.63港元;

—向【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合共81,154,613.00港元;

—向【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合共35,648,247.00港元;

—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賠償合共575,213,187.00港元。

上述賠償金額須連同由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直至完全繳付有關賠償時的法定利息。

參閱初級法院第CR1-22-0166-PCC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