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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腳踏三輪車年度檢驗53台車受檢合格


為確保人力腳踏三輪車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駛安全,交通事務局日前開展人力腳踏三輪車年度檢驗工作,共有53台人力腳踏三輪車受檢,全部合格,獲發年度檢驗合格證及更換新車牌。 按交通事務局登記資料顯示,本澳現有57台由私人經營的人力腳踏三輪車,為確保腳踏三輪車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駛安全,交通事務局每年均會對行駛中的上述三輪車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包括車前燈、車後燈、擋泥板、制動器、聲響器、反射器、註冊號牌、車輪尺碼規格及狀態。 而本年度三輛車的檢驗工作已本月5日及6日假綜藝館旁舉行,期間共有53台腳踏三輪車前來接受檢驗,並全部經檢驗合格獲發給2012年檢驗合格證及新登記摺;但檢驗過程中,發現有4台人力腳踏三輪車擅自附加安裝電動馬達,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章第三條第十四項及《道路交通規章》第五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要求迅速拆除後進行覆驗,另外,有小部分腳踏三輪車需要即場調校設備後才能通過檢驗。交通事務局已要求有關車主需要做好日常的維修保養工作,確保三輪車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駛安全。再者,亦有4台腳踏三輪車沒有出席檢驗,交通事務局將發函通知三輪車工會及有關三輪車登記人,如有需要可前往交通事務局汽車檢驗中心接受補驗。 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四十六條規定,人力腳踏三輪車的車前應設有一盞白燈或黃燈,車後則應設有一盞紅燈;為使夜間能清晰顯示三輪車的存在,車後亦應設有一紅色反射器,自擋泥板下端起計25厘米的範圍應塗為白色,但當註冊號牌固定於後檔泥板,且夜間有適當發出白光的照明設備時,可免除有關髹塗。同時,三輪車後的反射器應處於良好及清潔狀態,並須備有兩個獨立制動器,且每一制動器足以令車輛不能移動。另外,三輪車應備有一個至少在50米外亦能聽到的聲響器,車輪應有尺碼相應於承載重量的輪胎或有等同規格的設備,並處於良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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