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借用承批人土地發展公屋
基於公共利益以及地區的可持續發展,為兌現在2012 年底前建成"萬九公屋"的承諾,並且配合路氹城及橫琴澳大校區等周邊土地之都市化發展需要,政府於2009年編製"石排灣都市化規劃",規劃面積為30萬平方米,範圍包括蝴蝶谷工業區及石礦場的承批地,故此,規劃範圍內的土地承批人,都應該根據政府規劃及實際情況出發,以社會利益為依歸,對土地作出合適的重新利用。 政府石排灣公屋地段於2011年5月正式動工,率先動工的為CN3地段。由於這個總共提供8,000多個單位的公屋項目規模龐大,且佔地共53,000多平方米,在避免進一步破壞山體及繼續爆破造成時間浪費等前提下,必須爭取在已平整地段上築建道路進出工程車輛,站在整體公共利益的立場上考量,政府與相鄰土地承批人"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積極協調,借取其批地面積總額的一半,主要用作道路等基礎建設,餘下則撥入"CN3"地段的公屋用地。有關道路也是未來石排灣地區一條重要的主幹道。 確定性批給依法續期毋須在合約註明
鑑於石排灣都市化規劃及周邊地域城市化變遷,土地承批人"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於2011年5月向政府遞交一份將工業用地重利用為商住用途的土地初研方案,擬利用該租賃批地興建一個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坐落於一座群樓的12幢24至26層高塔樓所組成的樓宇。基於公共利益及可持續發展等因素考量,以及有關商住樓宇的落成可加速石排灣小區形成,從而提高公屋居民的生活素質,政府去年底批准有關申請,並於本年第一期第二組《政府公報》刊登第58/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相關內容。 是次獲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屬租賃制度下的確定性批給,是"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於1972年用以興建"綜合工業企業"作生產建材之用地,面積為33,635平方米,包括興建行政樓、停車場、工場、機械維修工場、瀝青攪拌站、混凝土攪拌站及設有採礦工地等,生產碎石、渠通、水泥磚、企杉、空心磚及建築預製件等建築材料。承批人須平整批地上的山體,透過開採石礦的方式取得,並須完成在批地旁邊與海水之間修建行車道路的特別負擔。其批給因承批人履行合約由臨時性轉為確定性,並經公佈於4月7日第15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93/84號批示修改上述租賃批地面積為重新測量的33,814平方米。有關批地的期限由1972年起計為25年,後來修改為23年,根據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凡屬確定性批給,只要獲批權利人提前六個月申請續期,就可自動續期十年,上述批地至2005年已獲兩次續期,而毋須在合約上特別註明。 確定性批給土地轉用途不用進行旁聽
政府於1984年修改合同時,因應社會發展及當時建築市場蓬勃對礦石及建材的重大需求,在此一租賃批地之旁,以臨時佔用准照的形式批出一幅面積10萬平方米之土地予該公司,作為開採礦石之用。直至2009年有關土地交還給政府,用作CN3及CN5公屋興建之用,是石排灣公屋主要所在地。 遵照政府石排灣都市化規劃而須作出都市化發展的前提下,由於該租賃批地承批人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不能發展房地產業務,因此,政府批准了該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具備可從事房地產發展事業的承讓公司"新康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申請。 在土地轉讓方面,由於該幅租賃地已屬於確定性批給,故根據《土地法》規定,凡確定性批給土地的轉讓都無須經政府批准。同時,由於已屬於確定性批給土地,也無需公開旁聽,因用作公開旁聽的個案都是一些新批給或者更改已批未發展土地用途的個案。 工業地改商住須扣減三成土地作社會設施
按照政府的既定政策原則,工業相關的用地重利用為商住用途,須扣減30%的土地,用作社會設施之用,包括用以鋪設公共道路等,按照這一原則,承批人可利用的土地由33,814平方米降至23,670平方米。 承批人原來33,814平方米的批地中,由於部分土地已因應石排灣都市化規劃及公屋發展需要而被政府利用,包括興建道路等基礎建設(12,719平方米)和撥入"CN3"地段的用地(4,840平方米),合共使用了其17,559平方米,導致原區餘下批地(即16,255平方米)連同周邊兩幅零碎地塊合共只有19,832平方米可供發展利用,故此,政府承諾在具備批給條件時,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同區一幅面積3,832平方米的地段批予有關承批人,有關土地的發展須按照石排灣都市化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