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警方偵破一個涉及多宗詐騙案件的跨境犯罪集團,現時,六名涉案人士已被移送檢察院偵辦。
案情顯示,首四名嫌犯涉嫌協助跨境犯罪集團在本澳架設網絡通訊設備,彼等冒充“政府部門”、“公檢法機關”及“電訊供應商”等實體進行詐騙;當中,一名嫌犯涉嫌為犯罪集團的骨幹成員,其聯同其他三名嫌犯,合共詐騙至少四十五名被害人,相關犯罪行為涉及案款近二千四百萬澳門元。
此外,案中兩名嫌犯亦涉嫌聯同其他涉嫌人對多間“水貨店”及“從事水貨活動”的人士進行詐騙,彼等將低價花膠假充貴價花膠出售予“水貨店”,再行製造貨物被海關充公的假象以騙取相關“水貨店”及“從事水貨活動”人士的款項。
經初步偵查,上述六名嫌犯分別涉嫌觸犯以下罪行:
- 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九-A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一)項及(二)項規定及處罰的“使用電腦裝置以模擬流動電信服務站罪”,最高可處五年徒刑,以及同一法律第十一條規定及處罰的“電腦詐騙罪”,最高可處十年徒刑;
- 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最高可處八年徒刑;
- 《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以及同一法律條文第一款及第四款a項規定及處罰的多項“詐騙罪”和“相當巨額詐騙罪”,最高可處十年徒刑;
- 《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最高可處十年徒刑。
經對六名嫌犯進行訊問,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質,為避免相關嫌犯逃離本澳、繼續作出犯罪行為和擾亂訴訟程序,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首四名嫌犯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並對其餘兩名嫌犯分別採用提供擔保金、定期報到及禁止離境等強制措施。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將繼續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刑事偵查措施。
近年詐騙案件的犯案手段層出不窮,根據檢察院的統計資料,在二零二二年一月至二零二三年四月期間,檢察院以詐騙罪立案二千零一十五宗,提出控訴五百零八宗,相關案件涉及冒充“公檢法”等機構或被害人的親友、虛假網戀、訛稱優惠出售購物券,以及訛稱高額利潤的投資生意等手段進行詐騙,為此,檢察院提請市民大眾保持警覺,一旦接獲涉嫌詐騙的電話或訊息,應保持冷靜,並透過官方途徑向相關機構核實有關電話或訊息的真偽。倘市民懷疑被騙,應盡快向警方或檢察院檢舉,藉以及時打擊犯罪,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及市民的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