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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報酬補貼措施”的三年過渡期於今年5月25日屆滿後進行檢討


於2020年5月26日起生效的第8/2020號法律《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將產假由56日調升至70日,並就產假報酬設置了過渡規定,當中豁免僱主在三年過渡期內支付部分產假報酬,以及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向符合條件的本地女性僱員發放產假報酬補貼,有關補貼的上限為十四日基本報酬。

該措施旨在對本地女性僱員在產假期間的收入提供保障,同時讓企業逐步適應產假日數由56日調升至70日的規定,減低修法對企業霎時間造成的負擔及影響。

上述三年期間將於本年5月25日屆滿,根據法律規定,特區政府將對有關補貼措施進行檢討,以考慮有關政策及措施的推行。

自本年5月26日起,女性僱員分娩又或出現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情況,僱主不再獲得相關豁免,並須向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女性僱員支付總數70日的產假報酬。

而在上述產假報酬補貼措施失效前(即2023年5月25日或之前)分娩又或出現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情況的合資格本地女性僱員,仍可自其分娩或出現上述有關情況之日起計120日內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產假報酬補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