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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規定,法規訂明退休基金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監督,並優化關於監督實體及退休基金會機關的職權、組成等條文。

此外,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調整退休基金會的行政技術助理員和技術輔導員職程的人員數目。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