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明晰各方責任與義務

法律明晰各方責任與義務 (一)

為確保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有效實施,土地工務局對升降設備運作有監察職權,包括進行抽查及調查意外原因等。同時,為保障使用者的安全,責任人、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各方應清晰其相關責任與義務,法律已明確不遵守規定的相關處罰制度; 另外,違反相關規定的升降設備會被停用。

發生故障導致傷亡意外須向政府交報告

法律將於2024年4月1日正式生效,土地工務局作為監察部門,會對升降設備進行抽樣檢驗。倘若因升降設備故障而發生意外導致有人傷亡,責任人或保養實體須立即停止有關升降設備的運作,並通知土地工務局。責任人須按土地工務局的指示,聘請檢驗實體調查意外原因及評估升降設備的安全條件,編製報告及有關的維修和改善建議書,並在指定期間內向土地工務局提交,以釐清意外原因。

此外,法律允許土地工務局人員執行職務時在無須司法命令狀或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可進入樓宇特定地方,包括樓宇共同部分、有經濟活動或對公眾開放的場所了解升降設備的運作。局方可對存在危險的升降設備發出維修或更改命令,並訂定執行的期間。

多管齊下加強守法意識

為確保法律有效實施,法律訂定不遵守規定的罰則,其中阻止土地工務局人員進入場地調查或不遵守暫停升降設備使用的命令,有可能構成違令罪;若撕除或毀壞局方張貼的公告,亦有可能負上刑事責任。另外,法律訂定了相應行政處罰罰款,如將不具備有效檢驗合格聲明書的設備供人使用,或檢驗及保養實體違反法定要求等,依據違反事項可被科五千至四十萬澳門元的罰款,累犯者的罰款下限更會被提高四分之一。

除罰款外,升降設備的停用機制亦是推動責任人重視維修保養工作的措施。檢驗合格聲明書失效、未獲核准而安裝或更改的升降設備、不按要求維修或經局方命令停用等,責任人須停止使用升降機直至採取改善措施,符合要求才可恢復使用。

另外,配合法律的實施及電子政務的發展,土地工務局已開通“升降設備資訊網” (https://www.dsscu.gov.mo/zh_HANT/sites/ascensores),除了法律資訊及宣傳材料外,亦設有升降設備電子化登記及升降設備技術員線上申請註冊功能,詳情請查閱該網站。

查看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