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有關石排灣都市化規劃下石礦場土地的資料


為配合公共房屋政策,因應周邊區域發展,政府於2009年編製了石排灣都市化規劃,範圍涉及目前石礦場公司之承批地,因此,有關批地須配合規劃更改其原為工業地的用途;承批人應政府要求,2011年5月「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向政府遞交的一份土地利用初研方案,獲政府批准。 關於石排灣石礦場的批地,實際上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用來採礦的土地,大部分為山體,第二部分是利用採礦所得的原材料,用以生產建材的工業廠房用地。 因應政府石排灣都市化計劃而獲批准由工業地重新利用為商住用地的土地,是第二部分,即「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用以興建「綜合工業企業」及「廠房」作生產建材之用地。該用地於1972年12月5日獲政府以租賃制度批出,並在1984年經重新測量後修正土地面積由33,635平方米到33,814平方米。有關批地的期限為25年,後來修改為23年,並根據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在1995年及2005年先後續期十年。鑑於原土地的租賃期將於2015年12月4日屆滿,因此土地使用期限亦與租賃期相同,並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至於第二部分,是「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按照《土地法》相關規定所獲得臨時准照進行採礦的土地,位置在上述「工業廠房」批地之旁,範圍約十萬平方米,其開採礦石的工作一直進行,直至其權利被政府收回,並用以作為CN3及CN5公屋興建之用。 遵照政府石排灣都市化規劃而須作出都市化發展的前提下,由於石礦場綜合工業用地承批人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的業務不能發展房地產業務,因此,政府批准了該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具備可從事房地產發展事業的承讓公司「新康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申請。 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凡屬確定性批給,只要獲批權利人提前六個月申請續期,就可自動續期。在土地轉讓方面,由於該幅土地已屬於確定性批給土地,故根據《土地法》規定,凡確定性批給土地的轉讓都無須經政府批准。同時,由於該幅土地已屬於確定性批給土地,也無需公開旁聽,因用作公開旁聽的個案都是一些新批給或者更改已批未發展土地用途的個案。 按照政府的既定政策原則,工業用地重利用為商住用途,須扣減30%的土地,用作社會設施之用,包括用以鋪設公共道路等,按照這一原則,承批人可利用的土地由33,814平方米降至23,670平方米。 石礦場公司綜合工業企業原來33,814平方米的批地中,由於部分土地已因應石排灣都市化規劃而被政府利用,包括興建道路等基礎建設(12,719平方米)和撥入"CN3"地段的用地(4,840平方米),合共使用了其17,559平方米,導致原區餘下批地(即16,255平方米)連同周邊兩幅可利用地塊合共只有19,832平方米可供發展利用,故此,政府承諾在具備批給條件時,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同區一幅面積3,832平方米的地段批予有關承批人,有關土地的發展須按照石排灣都市化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