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局就將於周四(3月1日)生效的《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行政法規舉行講解會,向車商業界介紹法規生效後,在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程序中,需要提交的文件及相關注意事項。交通事務局提醒,如車輛的商標和型號在上述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獲核准,則車商在行政法規生效後首次進口該種車輛,仍須為有關車輛提交符合尾氣排放標準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規格證書。 《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行政法規周四(3月1日)正式生效,有關行政法規規定,進口本澳的新汽車其尾氣排標準須符合中國內地、歐盟、美國及日本其中一個地方的相關標準,同時,進口本澳之新汽車須裝設「車載自我診斷系統(OBD)」,其構造須符合歐盟、美國、日本及中國內地其中一個地之相關規定,進口實體在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的程序中,須向交通事務局提交由生產商發出或具認可的實驗室所發出之證書(內容為關於車輛符合上述有關標準及規格),經核准後方可售賣及註冊。 為讓車商業界更好地瞭解有關行政法規的執行,以及在進口車輛時需要提交的文件內容,交通事務局日前舉行講解會,向業界作出說明,並展示有關新汽車尾氣排放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OBD)測試報告要項之參考式樣內容。不少業界關注到進口車輛的驗證工作、法規生效後的過渡安排、提交文件的格式等問題。 交通事務局指出,提交進口新汽車尾氣排放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OBD)證明書或報告書之流程,與現時進口新摩托車的流程基本相同,即進口實體在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程序中,須最遲於檢驗階段開始前,向交通事務局汽車檢驗中心遞交上述文件;此外,在申請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程序中,一個商標和型號車輛,每一申請人或進口實體自行只須提交一次。如車輛的商標及型號於該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獲核准,則進口實體在行政法規生效後首次進口該種車輛,仍須向交通事務局提交上述文件。 在過渡安排方面,如進口實體在有關行政法規公佈前已向外地訂購不符合法規所載要件的車輛,則需要在行政法規生效後15日內向交通事務局提交由外地供應商發出已訂購車輛的證明文件;存倉車輛清單及由進口實體簽署的在上述行政法規公佈前已訂購有關車輛的聲明書,其內並須載明已訂購車輛的數量、商標和型號,上述車輛以及在有關行政法規生效前進口的不符合法規所載要件的車輛,均自2013年9月1日起禁止售賣及註冊。 交通事務局將於3月1日起於局方網站(www.dsat.gov.mo)內提供進口新汽車尾氣排放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OBD)測試報告要項之參考式樣,供業界參考,公眾如對有關行政法規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交通事務專線8866 6363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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