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行政法規將於周四(3月1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規定,由周四起,首次進口本澳的新汽車,須向交通事務局提交上述法規規定的附件一(尾氣排放標準)及附件二(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規格)所載的要件,經核准後方可售賣及註冊。 為改善本澳環境質素,避免高污染的車輛入口本澳及行駛,特區政府於今年1月30日頒佈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並將於周四(3月1日)起生效。有關行政法規規定,進口本澳的新汽車及新發動機須符合中國內地、歐盟、美國及日本其中一個地方的尾氣排放標準,以及進口本澳的新汽車須裝設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該系統的構造亦應符合上述其中一個地方的相關規定,方可售賣及註冊。 同時,根據《道路交道規章》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九條及《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規章》之相關規定,每一進口實體倘申請進口新汽車,在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程序中,須最遲於檢驗階段開始前,自行向交通事務局遞交新汽車尾氣排放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OBD)證明書或報告書,以供局方審核,提交流程與現時進口新摩托車流程基本相同,交通事務局將提供進口新汽車尾氣排放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OBD)測試報告要項之參考式樣,以便業界更好地掌握第1/2012號行政法規有關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要件內容。 對於行政法規生效前己進口、存倉及行政法規公佈前己訂購的車輛,將按過渡規定的要件辦理相關之車輛,並自2013年9月1日起禁止售賣及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