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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城市規劃法》法律草案


城市規劃作為統籌城市空間資源配置、落實城市發展定位、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倡導與維護公共利益及平衡公共和私人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必須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
為構建一套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的城市規劃體系,特區政府於二零零八年推出了《對構建現代化與科學化的城市規劃體系的探索》諮詢文本,並委託廣東省城市發展研究中心開展《澳門城市規劃編製體系研究》,以及於二零一零年委託本地專業團體開展了《澳門特區土地用途分類研究》。今年上半年,特區政府也展開了《城市規劃法》草案的諮詢,聽取社會各界對法案構思的意見。在上述工作及社會意見的基礎上,特區政府制定了《城市規劃法》法律草案。
《城市規劃法》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而總體規劃約束並優於詳細規劃。城市規劃須遵循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平衡利益原則、合法性及公正原則、法律安定性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切實有效利用土地原則、保護環境原則、透明和促進公眾參與原則,以及公開原則。
二、 就編製、核准、檢討和修改城市規劃等設立程序制度。
土地工務運輸局在與公共行政當局其他部門協調下,負責編製、檢討、修改城市規劃,並評估其實施情況。編製城市規劃草案時,須確認和考慮既有及正在編製的規劃及草案,以確保城市規劃的必要相容性。最後,城市規劃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核准。
法案規定設立公眾參與機制,在編製城市規劃草案的程序中,並於其獲核准前,土地工務運輸局須開展草案的推廣、展示和公開諮詢,以便向公眾解釋其內容,聽取公眾的意見及建議。同時,若屬編製詳細規劃的情況,在編製的程序中,並於其獲核准前,土地工務運輸局須收集因實施詳細規劃而可能受損的不動產所有人及其他物權擁有人的意見及建議。如對城市規劃草案作出重大修改,土地工務運輸局將再進行上述諮詢和意見收集。
此外,規定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屬政府在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序的諮詢機構。委員會的職權、組成及運作方式,由行政法規訂定。
關於總體規劃的檢討,除例外情況外,須按下列不同情況進行檢討:自規劃生效之日起計五年後;若屬經檢討後修改規劃的情況,須自規劃修改的生效之日起計五年後再進行檢討;而屬經檢討後決定不修改規劃的情況,須自該次規劃檢討開始之日起計五年後再次進行檢討。而詳細規劃則可按上述的情況,自該等日期起計進行檢討。
另外,如因實施大型公共建設項目而對土地用途或整體規劃佈局造成重大影響,須對總體規劃檢討。而在出現以下情況時,須檢討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出現修改;因實施大型公共建設項目而對土地用途或規劃區的佈局造成重大影響。
三、 關於街道準線圖方面,在未有詳細規劃的地區進行建築或擴建工程的街道準線圖,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根據法案的規定發出和續期。
如預見建築或擴建工程可能影響文化遺產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及道路整治時,土地工務運輸局應要求在相關範疇具職責的公共行政部門發表意見。
發出街道準線圖前,應先就其內容聽取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意見,但屬以下情況除外:如文化局已就該街道準線圖的發出發表意見;如用於進行P級(低層)或M級(中層)樓宇的建築或擴建工程;屬街道準線圖續期且內容無更改的情況。
根據法案規定發出的街道準線圖,內容尤應包括有關地塊或地段的街道準線及土地用途、城市設計指引及建造條件(尤其包括覆蓋率、地積比率及樓宇高度)、顯示地塊或地段周邊區域的一般基礎建設、倘有的由地塊或地段承批人承擔的批給特別負擔。
街道準線圖有效期為一年,僅遇下列情況可進行修改或廢止,尤其是指:因街道準線圖抵觸新生效的城市規劃;或因須實施"澳門歷史城區"的管理計劃,或基於緩衝區內或其周邊區域的建築條件的修改而須修改或廢止街道準線圖;基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生效;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的原因。
四、 訂定土地使用和利用的條件,按土地的分類及用途在城市規劃內予以訂定。在城市規劃中,土地分類主要劃分為都市性地區(當中包括已都市化地區及可都市化地區)及不可都市化地區。土地用途的詳細規定,由行政法規訂定。
五、 在已決定編製或修改城市規劃的地區,可制定預防措施,以避免因該地區實際存在的狀況被變更,而可能妨礙有關城市規劃的編製或修改。在制定預防措施時,應指出其在技術、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環境等方面預計所帶來的利弊。 違反預防措施所定的禁止或限制,或須遵守具約束力意見書的指示的情況,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可科罰款。
六、 為有效實施城市規劃,基於建設路網、廣場、公園、花園或其他公共地方的公共利益原因而影響到私人不動產時,政府可徵收此類不動產及其所涉及的私人權利。因徵收而作出的賠償應相當於該財產在徵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及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七、 法案設立無效制度,規定詳細規劃公佈時,如有關規定違反總體規劃的規定,則詳細規劃當中違反總體規劃的規定無效;而違反法案規定而編製或修改的城市規劃,亦屬無效。
法案規定違反城市規劃的規定而作出的行政行為,又或不遵守預防措施所定的禁止、限制或具約束力的意見書的指示,而對准照申請作出決定的行政行為,均屬無效。
八、 違反法案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按情況科澳門幣二萬五千元至二百萬元罰款。
九、 擁有權利及利益的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預防措施而受損時,享有行政相對人的一般保障,尤其提起司法申訴的權利,以及向檢察院及廉政公署提出投訴的權利。 在私人的特別保障方面,法案訂定下列種類的賠償:
(1) 因首次實施或修改城市規劃,而使在該規劃生效前或規劃修改生效前發出的有效整體建築工程准照失效,或使規劃生效前或規劃修改生效前已獲核准並已獲發給整體建築工程准照的工程計劃內的城市規劃條件變更,土地所有人或承批人有權因所受損害而獲的賠償;
(2) 因修改或廢止街道準線圖而受損的土地所有人的賠償;
(3) 因制定預防措施而受損的土地所有人或承批人的賠償。
屬臨時批給的情況,如城市規劃的實施抵觸《土地法》規定的已批給的土地的批給用途或利用時,應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修訂有關批給合同。
十、考慮到現時的情況,為確保能更好地過渡和配合,法案引入了兩項過渡性規定,以保障下列情況:
(1) 在法案生效之日,現行的城市規劃繼續有效,直至被廢止為止;
(2) 在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生效前,土地工務運輸局繼續沿用現存的城市規劃及城市規劃研究的指引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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