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澳門特別行政區民航保安方案》今公佈,旨在制定民航保安要求,保障澳門航空業的安保營運免受非法干擾。
根據第16/2022號行政法規 – 《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制度》第八條,民航局編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民航保安方案”,以訂定民航保安活動免受非法干擾的法定要求。方案充分平衡了航班的安全和效率的因素,並且確保符合國際公約有關民航保安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以及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的相關規定。文本亦以附件形式載入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民航保安質量控制方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民航保安培訓方案,當中編撰了開展相關工作的法定要求。
民航保安方案適用於在澳門的機場內,以及在澳門註冊或運作的航空器上所進行的一切活動,並且適用於由執行民航保安標準及要求且在澳門的機場以內或以外設施運作的實體,以及向澳門的機場或透過機場供應財貨或提供服務的一切活動。
民航局是民航保安活動的主管實體,所有受此方案規範的營運機構均需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其保安方案,並就隨後的任何修改,提交予民航局審批;營運機構必須履行其義務,確保其實施的各項保安管制措施和保安檢查程序按要求執行。民航局會對營運機構進行審計、定期和非定期的檢查,以監察民航保安方案的遵守情況,倘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操作,將進行調查並按“空運簡化手續及民航保安制度” 的處罰制度作出懲治。
澳門特別行政區民航保安方案將於今年7月1日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