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佈《體育基金的賽事資助》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審查基金對於資助項目審批及核銷的情況,涉及年期為4年,對57個總會就舉辦國際賽事或大型重要比賽發放賽事資助的相關資料,總金額合計約1.37億澳門元。結果顯示,基金在賽事資助的審批與核銷工作中均存在把關不善,隨意性比較高,甚至造成多付公帑的情況。
審計報告指出,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員會對於賽事資助的審批沒有制定規範,僅由處級單位自行制定未經權限實體批准及簽署的文件作為資助發放的依據。由於相關機制的頂層設計存在缺陷,基金的把關傾向寬鬆,容易令申請者及外界產生成文規範不嚴肅,且在執行上具靈活性的印象。
在實際把關執行方面,審計署抽查了14個舉辦賽事的資助樣本進行審查,發現餐宴及膳食的資助的人均金額存在明顯差異,但基金所解釋的理由並不充分,甚至存在矛盾。例如有些賽事基金認為需安排於酒店內進食,以酒店膳食的價格進行審批,但對另一些賽事則表示可在場館中進食,故以飯盒平均售價進行審批。此外,基金對個別賽事會給予人數上的彈性,批准較高的人均餐宴及膳食金額,反映標準變化不定,欠缺明確而合理的規範。
賽事秘書津貼資助不論在人數、時間及金額上均存在差異。基金表示審批賽事秘書津貼時,會考慮賽事的工作量、規模和需要。然而,基金卻未能提供每名秘書每日所需的工作時數、工作內容等資訊。另外,基金表示資助聘請賽事秘書,是由於工作量大,但審查卻發現有賽事秘書一方面收取接近全職秘書的月薪,一方面又可以兼任其他工作。
審查亦發現不按審批規範落實的情況,包括:資助項目性質不符合指引列示內容、超出餐宴及膳食資助上限、以明顯高於規範的外幣兌換率作資助及未有按規定進行三間詢價,反映基金對不符合規範的開支完全沒有執行把關。
在資助項目的核銷方面,基金在大部分關鍵環節均未作規範,由處級單位自行落實,且容許總會提交的文件與成文規定不符。關於合辦賽事,基金最初表示只需遵守《申請須知》的大框架或部分規定,但審計署查詢當中需遵守的具體條款時,基金多次調整說法,曾回覆表示所有條款均不適用,其後表示僅無需遵守提交乘搭交通工具證明的規定,最後表示《申請須知》並不適用,說法前後不一。
基金在開支核銷的把關機制上,容許核銷偏離審批文件具體計算的開支,只要開支細項金額不超額,便容許數量、價格或規格高於審批、容許未用盡的開支細項餘額在同一開支類別內使用,又表示合辦賽事只要合理,即容許核銷批准文件所列細項以外的開支。對於上述偏離情況,基金表示無需向權限實體匯報。在上述機制下,導致實際獲資助的開支偏離經基金詳細分析認為合理的內容,明顯個案包括:有賽事即使審批時對開支規格作出了扣減,但最終仍以近乎原價格進行核銷;亦有賽事出現把未用盡的開支細項餘額,用於同一開支類別的膳食及餐宴上,基金卻毫不質疑全數核銷。
此外,基金亦容許以不恰當的單據作核銷。有不少賽事的單據只顯示開支總金額,而未能反映開支數量、價格或規格等關鍵資訊。亦有賽事以人員名單或簽到表作為人員津貼的開支證明。基金根本無法憑上述單據執行分析及核實工作,但皆以信任總會為由核銷有關費用。
審查發現,某賽事的住宿金額及日期明顯存有疑點,但基金仍作核銷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另有賽事的實際參與人數較預計減少約3成,但由於酒店提供的房間及餐飲數量屬定額不可調整,故相關費用最終按預計人數核銷。基金表示大部分賽事均存在預計與實際人數不同的情況,故認為有關做法沒有不妥。基金在核對上亦存在各類缺失,包括沒有發現一單兩付、核銷金額與單據反映的實際金額不符,以及核銷包含不應負擔的開支等。
至於收入核算方面,基金一般要求總會填報收入總金額及提供收入文件,若經核算的實際收入高於預計,將減少相應資助。基金表示基於信任,容許總會只填報收入金額而無需提供具體計算內容,導致基金無法核實實際收入。就退回資助餘款的跟進工作,基金對部分個案在核算後長時間才通知退款(最長776天),亦未有積極跟進長期未退款的個案(最長超過935天)。有關處理導致公帑未能及時收回,不利於公帑後續的分配及使用。
審計報告的綜合評論指出,支持體育事業發展是特區政府長遠而堅定的施政方針,基金有責任確保公帑投入的合規合理、資源妥善運用,這是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也是貫徹落實政策的關鍵環節。審計結果顯示基金管理表現不科學、不合理,涉及對既定的規範執行不到位,擅自改變規範標準或選擇性執行,屬於顯著的管理風險。隨著疫後社會經濟發展,可以預期各種體育盛事將相繼舉行,基金的責任亦更為繁重,因此有必要嚴肅跟進有關問題,限時改正、加強資金監管,防止類似的亂象再度發生。
上述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s://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