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4/2015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規定,法規將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監督實體調整為經濟財政司司長,同時因應實際運作及需要,調整監督實體的職權及基金財政管理方面的規定。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