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男子涉嫌加重殺人未遂被羈押


日前,一名男子涉嫌企圖使用鐵鎚殺害前妻並被警員當場查獲,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初步案情顯示,嫌犯為被害人的前夫,因被害人早前曾檢舉嫌犯實施家庭暴力等犯罪行為,故嫌犯一直懷恨在心,並產生殺害被害人的念頭,為此,嫌犯將鐵鎚及刀具放入電單車頭盔箱備用。案發當日晚上,嫌犯發現被害人的蹤影,便從電單車頭盔箱中取出鐵鎚多次撃打被害人的頭部,導致被害人頭骨碎裂。期間,嫌犯還涉嫌恐嚇在場的被害人同行同事。

經檢察院初步調查,案中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29條第1款及第2款g)項結合第128條及第22條規定及處罰的“未遂加重殺人罪”、第262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禁用武器罪”,以及《刑法典》第147條規定及處罰的“恐嚇罪”。根據法律規定,觸犯“加重殺人罪”可被判處至二十五年徒刑,觸犯“禁用武器罪”可被判處至八年徒刑,而觸犯“恐嚇罪”則可被判處至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經對嫌犯進行首次司法訊問,考慮到案件情節極為嚴重,且有跡象顯示嫌犯有預謀犯案,為避免嫌犯逃離本澳和擾亂社會秩序及安寧,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嫌犯採取羈押強制措施。

根據資料顯示,嫌犯過往除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外,還因涉嫌觸犯傷人罪及加重侮辱罪而被檢察院立案偵查,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因被害人在庭上拒絕作證致相關罪名不成立。

檢察院呼籲,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和知情人士應主動向警方或檢察院檢舉和舉證,藉以有效遏止家庭暴力,保護當事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